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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安康石泉一少年打篮球砸中保洁员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2-08-05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近日,在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迎丰司法所耐心调解下,一起由未成年人打篮球砸到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得到妥善化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刘某等5名初中生放学后在社区篮球场打球,刘某在投篮时正巧砸中了正在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张某。由于张某上了年纪,当时觉得头晕目眩、四肢无力,在周边群众的帮助下,张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并无大碍,遵医嘱需静养数日。

  张某进行的是临时保洁工作,休养时期是没有工资的,现在不仅人身受到一定损害,而且还失去了收入,于是要求刘某等人对自己进行赔偿。但刘某等人认为,篮球虽然确实砸中了张某头部,但医院检查后并无明显伤情,事实上并未对张某造成伤害,不应当对其进行赔偿。因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报警求助,后被移交到司法所调解处理。

  在了解纠纷缘由之后,司法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耐心说法说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调解意见。但刘某家属认为,和刘某一起打球的还有另外四人,刘某的损害是共同造成的,应当平摊支付赔偿,且刘某系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无法进行赔偿。

  面对刘某家属的说辞,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解释了《民法典》相关规定,让刘某家属全面的认识到造成他人人身侵权的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最终在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下,刘某家属和张某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并对张某进行了赔偿。

  调解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虽然没有给张某造成极大的伤害,但经医院诊断,证实张某确实因遭篮球砸中头部,需要静养休息,在此期间张某无法正常参加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投掷的篮球砸伤了张某的头部行为本身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打球的是5人,但砸中张某头部的球系刘某投掷的。所以刘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dal/610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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