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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两男子利用“手机口”诈骗,获刑!

时间:2024-08-31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长安网  

  内卷年代

  一切皆可卷

  这年头

  连骗子都开始了“内卷”

  各种诈骗手法层出不穷

  让人防不胜防

  “零门槛、动动手就赚钱”

  这样的“好事”小编已经带大家看过不少

  今天我们来说一说

  一种新型诈骗方式

  架设“手机口”

  “手机口”是什么?

  充电的吗?

  NO!

  “手机口”是一种简易“GOIP”设备,其原理是使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另一部本地手机拨打不特定受害人电话进行语音中转,使受害人的来电显示的是本地手机号码而非境外号码,从而实现人机分离,对境外不法来电进行伪装。

  赚钱心切

  2023年2月,张大(化名)在浏览视频时看到有人发布“想赚钱的来,详情私聊”的视频后,为了获取利益便添加了对方的QQ号,并在对方的指引下与张二(化名)开始从事“无线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的违法犯罪活动。

  实施诈骗

  2月至7月,张大和张二同时使用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添加诈骗分子的QQ号接听QQ语音电话,另一部手机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手机号码,在免提状态下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通话实施诈骗,上线后按小时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为其结算获利。

  非法获利

  经查,张大所用手机号涉案一起,被害人被骗一万元。张二所用手机号涉案一起,另一被害人被骗一万元。期间,被告人张大、张二按照诈骗分子发送的图片等诈骗信息,使用苹果手机自带的IMessage功能给诈骗分子提供的手机号发送涉诈短信,以此获利。经对二被告人的收款记录查询,二人收取诈骗分子支付宝口令红包非法获利24611.78元。

  法院判决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大、张二主观上明知其上线所实施的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并持续时间长达3个月,由此可知,二被告人与上线诈骗分子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协作关系,其行为属于整个诈骗链条上的固定环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两名被害人分别被骗取1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张大、张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近些年,随着“断卡”行动和反电诈宣传活动的纵深开展,市民对“00”“+”等前缀的境外来电警惕大幅提高,境外诈骗分子“谋生”的空间持续限缩。但与此同时,诈骗分子的骗术话术也在持续翻新,逃避侦查手段的隐蔽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本案的“手机口”诈骗,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在“手机口”诈骗活动中,参与作案的大多是年轻人及在校学生,一时贪图所谓的高薪报酬,从而落入诈骗陷阱。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本地来电”,要擦亮双眼明辨真假,不能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租、出售手机卡及银行卡,更不能协助境外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沦为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dee3e00e5cf144b28571bc16ba54a8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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