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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家门口开庭 屋外头普法

时间:2022-08-04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金兰人民法庭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场20多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2021年11月9日,屈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盘式拖拉机相撞,屈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迅速将屈某送至医院救治,并支付了2.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各项损失2.6万余元。

  衡阳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未购买交强险,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具备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将该案的庭审地点定在了被告刘某的家门口。

  庭审中,该案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并不时结合案情向在场群众讲解在诉讼中的注意事项,赢得了老百姓们的肯定和认可。最终,该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法官通过“屋场恳谈会”的形式与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就大家关注的婚姻家庭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开展了一场小型的法治宣讲活动,并向在场群众赠送了民法典等法律书籍。

  图①:法官进行庭前调解。

  图②:庭审现场。

  图③:法官现场宣讲法律。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2-04/06/content_215639.htm?div=2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316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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