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通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舆情 > 正文

郏县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郏县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第一起涉家庭教育起诉离婚案件。

      谢某和张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从两个孩子出生后,张某便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回家,也不向家里支付生活费,特别是近三年更是对家庭及子女的生活教育不管不问,谢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

      该案立案后,经承办法官审理查明,谢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为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和微信给身在外地的张某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最终,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三日内回到家与谢某和子女团聚,并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

      结合谢某、张某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郏县法院 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之规定,向监护人张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张某作为父亲应多关注子女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两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子女的详细生活状况,承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如义务履行人张某违反本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表示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切实履行好抚养孩子的义务。

      法官释法:“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出台的一项具体举措,主要意义在于规范家长正确履行抚养孩子的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1053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通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法律通讯网 w.fl-t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