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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调解“快车”入瑶山

时间:2022-08-04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李 飞

  “野径回看起薄岚,晨曦脉脉远瑶山。”高山深涧,峰峦叠嶂,山路蜿蜒,这是瑶山特有的风光和路况。3月2日,天微微亮,我和调解员一起早早乘坐警车驶入江华瑶族自治县的瑶山深处。

  “李法官,我们这大瑶山,路不好走,真想不到你们能来,你们辛苦啦!”警车驶入村口,就看见姚老伯已在此等候。

  “您这离市里200多公里,为了今天一早能到达您这有充足的时间开展工作,我们昨天晚上就来了,在县里住了一晚,今天天一亮就出发了。”一阵寒暄后,我来到姚老伯家。

  我此行的目的是调解姚老伯与镇上一木器工艺厂老板邓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此前,姚老伯在被告邓某的工厂做工时摔伤,住院治疗了36天,经鉴定为腰部外伤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右腕外伤轻伤一级、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姚老伯对邓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除抵扣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1.1万余元外,再赔偿姚老伯约4.43万元。被告邓某不服,提起上诉。

  作为二审法官,我与人民调解员何云之前已通过电话方式与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沟通。虽前期的电话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对赔偿额度预期差距不大,因此,我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再组织一次调解。

  了解到姚老伯已经67岁,年事已高,居住在偏远山镇,交通不便,且伤后未痊愈、腿脚不利索,子女又在外务工,来法院诸多不便。最终,我和调解员决定驱车200多公里到双方当事人生活的地方开展调解工作。

  在查看姚老伯摔伤地所在的工厂时,我发现加工材料堆放不规范,高度过高,没有添置必要的安全措施,工厂方存在过错。而姚老伯在做工的过程中,因其操作不当受伤,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在反复明法析理中,双方对于各自的过错和赔偿额度达成了共识。

  “法官,我的工厂目前正是生产阶段,资金投入较多,货款暂未回笼,一下无力支付4万元的赔偿。请你们做做姚老伯的工作,赔偿款支付能否宽限几个月?”邓某面露难色,向法官请求帮助。

  随后,我和调解员再次到姚老伯家中,将工厂存在的实际困难告知姚老伯。

  “老伯,您放心,邓某跟我们表了态,一定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期支付赔偿款,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工厂也有工厂的难处,咱们就给他点时间。您看,成吗?”

  “成!你们大老远翻山越岭来到我家门口,就冲这份诚意,我相信你们。”姚老伯重重地点了点头。

  终于,双方心平气和地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警车驶出瑶山,姚老伯挥着手不舍地跟在警车后相送,直到警车消失在他的视线中。

  (李飞/口述黄卫红李果/整理)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2-04/27/content_216415.htm?div=-1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316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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