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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的

时间:2024-08-1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的杨某经营某农资经营部,一日,外地某公司的业务经理郑某到杨某店内推销化肥,当天双方就签订了《订货收条》,杨某当场向郑某支付货款定金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两个月后交货。

  到了交货时间,郑某却未如期交货,杨某多次电话联系郑某,郑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甚至玩起了“消失”,本就是小本经营又钱货两空的杨某心急如焚!

  无奈之下,杨某将郑某诉至永仁县法院宜就人民法庭,要求郑某退还2000元货款定金。然而,承办法官多次拨打杨某提供的郑某电话,依然未能与郑某取得联系。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审结不是真正结案,只有履行完毕才是彻底案结事了,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结案了事”,而是决定“小案不小办”。

  

  为尽快帮助挽回杨某经济损失,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外地找寻郑某,在郑某遍寻不到、手机失联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几经辗转、多方打听终于找到郑某的家中,通过郑某家属的手机才联系上郑某。

  郑某在电话中承认杨某所述确是事实,但自己并非故意不交货不退还定金,而是因为公司不再生产这一批次的化肥导致无法交货;定金转到了公司帐户,公司一直没有处理,所以才没有把定金退还给杨某。

  

  是非曲直已明了,案件前因后果已然真相大白,法官向郑某阐释了“合同相对性”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教育郑某在市场交易中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遇突发情况要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一味逃避问题。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下,郑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将定金先退还杨某,当即打电话让其朋友将案涉2000元货款定金送到家中,交给法官,法官及时将案款兑付给了杨某。

  至此,事了。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43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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