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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发出

时间:2024-08-1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长安网  

  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发出亳州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被申请人席某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李某隐私权的侵害,体现了司法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李某与席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席某某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涉及李某个人信息的视频,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李某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席某某停止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涉及其本人及有关近亲属的视频,并删除已经发布的相关视频。

  蒙城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席某某多次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涉及李某个人信息的视频,侵害了李某的隐私权,因此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席某某通过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不当言论及视频,已发布的应予以删除。

  裁定作出后,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对禁令履行情况进行了跟踪,确保当事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目前,席某某已删除相关视频。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相比,主要区别在于:一是限定范围不同,前者限定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后者则无此限制;二是保护范围不同,前者旨在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后者除人身安全外,还包括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权。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8/12/content_90375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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