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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加强隐患排查 房山民警严打出租房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2024-08-1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为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登记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质效,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持续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和出租房屋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下简称“房山公安分局”)部署人口基层大队积极牵动青龙湖派出所,自8月1日起对青龙湖镇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出租房隐患清整攻坚行动”,多举措加强全镇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不按规定登记申报人房信息和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近期,房山公安分局青龙湖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上万村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房东李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且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处以其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青龙湖派出所民警近日在辖区北车营村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高某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致使房屋存在违法犯罪风险,造成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其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提示: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屋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房山公安分局通过持续不断的清整和安全防范宣传,有效提高群众自主申报登记意识,全面消除管理“盲区”和“死角”,打好“清查+管理+宣传”的组合拳。

  民警提示:请广大房屋出租人及房产中介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主动到辖区来京人员及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流管站)或者通过“首都社区警务”微信公众号履行自主申报,自觉履行自主申报登记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shaq/202408/t20240812_1667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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