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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骑共享电动车出事故,法院:借微信给其扫码的“好心人”需担责

时间:2024-08-0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红网时刻新闻8月9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谢菲儿)一辆共享电动车与两轮电动车在路口相撞,经调查却是初中生用同学父亲名下手机号注册的微信扫码,才解锁了共享电动车,得以骑行上路。在这样的前提下,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交通事故双方、出借微信帮其扫码的同学、共享电动车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9月,12岁的小周将一辆共享电动车的解锁二维码拍照,发给同班同学小贺。小贺用其父亲名下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远程扫码开锁后,小周便骑着该共享电动车来接小贺上学。

  二人骑行到路口时,遇到了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因为小周没有避让,余某也忽视行车安全,双方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某受伤、两车受损。

  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周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某住院治疗并进行了伤残鉴定。为维护自身权益,余某将小周、小贺及其各自监护人和共享电动车经营者一并诉至长沙县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责任主体及过错应该如此认定:

  关于余某,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均驾驶非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余某存在过错,遂认定其应自负次要责任。

  关于小周,其未满十六周岁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至路口时未让行且存在违规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情况,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关于小贺,其未满十六周岁,通过父亲名下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扫码来解锁使用电动车,提供给小周使用,系交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在事故主要责任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

  而小周及小贺侵权时都是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应当分别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关于共享电动车经营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该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查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监管审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法院提醒,共享电动车虽然方便快捷,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驾驶的。家长应切实教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规、违法驾驶共享电动车。共享电动车运营者也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车辆使用人的审查义务,规避未成年人使用风险。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2/91/14172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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