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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财产损失谁来赔?

时间:2024-07-27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火灾无情,特别是在遭遇火灾后,财产和起火证据均被烧毁,给界定损失和查明起火原因都造成不小的困难。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事故原因及确定损失呢?

  2022年12月某日凌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某市场突然发生火灾,本次火灾将原告王某的门市及存放的木料烧毁。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委托鉴定中心对起火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案涉市场5号门市与6号门市隔墙距南侧卷帘门4.9米处的上部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2023年1月,某评估公司受消防部门委托,统计本次火灾财产损失,并出具相关报告。王某因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与市场经营者某农业公司及起火门市业主刘某未能沟通一致,遂将二者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财产损失158320元。

  庭审中,二被告均认为自己不是事故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原告提出的赔偿的损失费存在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事故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等消防机关鉴定意见,案涉火灾起火点位于刘某的6号门市,因此刘某是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同时,被告某农业公司系案涉市场的出租人、市场经营管理者、电气线路安装者,应当保障案涉市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监督市场经营者确保消防安全,确保市场内电线安装符合规范,但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案涉市场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其对案涉火灾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火灾损失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相关统计方法得出的较为客观的结论,在目前无法就火灾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损失的参考依据。本次统计报告系基于尽可能收集火灾发生时各经营户的财产信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作为损失的参考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农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0824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496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本案中,作为出租方、经营管理者的某农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义务,消防设施缺失,易燃物品随意堆放,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于市场当中,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需要,须承担主要责任,而起火门市业主张某没有安全合理、妥善使用厂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通过本案,希望租赁行业从业主体、承租主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提升消防安全隐患防范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安全经营。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84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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