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年过六旬的被告人周某因屡次盗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曾经因盗窃少量财物,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周某不思悔改,仍习惯性小偷小摸。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周某先后两次在某便利店门口,盗走便利店放置门外的纯牛奶两件、香梨两箱、香蕉一把;在某健身房外骑走一辆停放的运动自行车;在某药房盗走一瓶鱼油软胶囊;在某服装店盗走一件毛衣;五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2722.8元。
对自己屡次盗窃行为,周某当庭表示忏悔:“我原以为盗窃的财物金额不大,小偷小摸犯不了好大的法,最多退还东西或赔钱了事。这样错误的思想让我逐渐犯下大错,今后我一定以此为戒,不再违法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周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周某的近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被盗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周某属于惯犯,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不适用缓刑。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小偷小摸行为如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虽然不认定为犯罪,但会被行政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但一旦小偷小摸行为达到了下列情形,则构成盗窃罪: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二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三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本案中,虽然周某每次小偷小摸数额不大,但累计计算,盗窃总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多次盗窃按次数计算也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在生活中,小偷小摸看似小的行为,实际上是道德败坏的表现。如果不加以改正,就会逐渐积累,形成不良的习惯,直至走上犯罪的道路。